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8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四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面積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四千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 前項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十三公尺,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淨高不得低於四點二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