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52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五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