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79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