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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3

內容

本法或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依下列規定: 一、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 二、出口貨物,以海關放行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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