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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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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本法第九條所稱確定,指下列各種情形: 一、經海關核定或處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
📝 內容
本法第九條所稱確定,指下列各種情形:
一、經海關核定或處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四、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者。
一、經海關核定或處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四、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