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第 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0-31
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公用或自用物品,請免進口稅捐時,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本於互惠原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