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 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7-12-26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按海關進口稅則增註所訂稅率從低徵稅者,海關核計應補稅額時,應扣除該貨物進口時已繳納之關稅。但已繳納之關稅超過該貨物於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核計應繳稅額時,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