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2-12-05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免徵關稅者,於貨物進口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一、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證明。 二、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 民間機構未即時檢具前項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依關稅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海關得依民間機構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民間機構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免徵關稅者,於貨物進口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一、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證明。 二、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 民間機構未即時檢具前項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依關稅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海關得依民間機構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民間機構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