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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6 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2-12-05

內容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免徵關稅者,於貨物進口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一、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證明。 二、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 民間機構未即時檢具前項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依關稅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海關得依民間機構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民間機構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罰則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免徵關稅者,於貨物進口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一、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證明。 二、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 民間機構未即時檢具前項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依關稅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海關得依民間機構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民間機構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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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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