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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2-12-05
📦 進口相關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免徵關稅者,於貨物進口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一、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證明。 二...

📝 內容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免徵關稅者,於貨物進口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一、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證明。
二、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
民間機構未即時檢具前項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依關稅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海關得依民間機構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民間機構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 罰則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免徵關稅者,於貨物進口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一、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證明。
二、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
民間機構未即時檢具前項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依關稅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海關得依民間機構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民間機構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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