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22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六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