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 2-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3-11-15
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認定原則如下: 一、屬行政體系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二、屬前條第二款所定之非營利外僑學校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三、屬前條第四款所定之財團法人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或法定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四、屬前條第五款所定之體育團體者,以教育部為其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