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18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出線盒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照明燈具及插座之裝設位置應採用出線盒。但明管配線之末端或類似情況得採用木台。 二、出線盒裝設符合第三百十五條規定,並能承受照明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之重量,且其重量未超過二十三公斤者,得支撐該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於牆壁或天花板。若該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重量超過二十三公斤,以出線盒支撐於天花板時,應另有其他獨立且牢固之支撐。 三、以出線盒或其系統作為懸吊式風扇唯一支撐者,應採用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適合此用途者,且風扇重量不得超過三十二公斤。 四、出線盒供地板內插座使用者,應採用適合裝設於地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