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20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線盒、管匣或手孔之裝設應使作業人員可觸及其內部配線,無需移開建築物任何部分,或挖開人行道、舖設地面或其他舖設地面之物體。但線盒、管匣或手孔以碎石、輕質混凝土或無粘著力之粒狀泥土覆蓋,且其設置位置能有效識別及可觸及以便挖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