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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25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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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金屬導線管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二、含有酸性或腐蝕性之泥土中。 三、潮濕場所。但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鐵、管夾、螺絲或...
📝 內容
金屬導線管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二、含有酸性或腐蝕性之泥土中。
三、潮濕場所。但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鐵、管夾、螺絲或類似配件具耐腐蝕材質,或另有耐腐蝕材質保護者,不在此限。
薄金屬導線管不得裝設於前項規定及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有重機械碰傷場所。
三、超過六百伏特之高壓配管工程。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不得裝設於前二項規定情形或場所,亦不得作為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
一、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二、含有酸性或腐蝕性之泥土中。
三、潮濕場所。但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鐵、管夾、螺絲或類似配件具耐腐蝕材質,或另有耐腐蝕材質保護者,不在此限。
薄金屬導線管不得裝設於前項規定及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有重機械碰傷場所。
三、超過六百伏特之高壓配管工程。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不得裝設於前二項規定情形或場所,亦不得作為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