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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33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3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但有防護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升降機之升降路。但配線終端至各機器間之可撓配管者,不在此限。 三、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直埋地下或混凝土中。但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適用直埋地下者,不在此限。 五、長度超過一‧八米者。 六、周圍溫度及導線運轉溫度超過導線管耐受溫度者。 一般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除用於連接發電機、電動機等旋轉機具有可撓必要之接線部分外,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隱蔽處所。但可供點檢者,不在此限。 二、潮濕場所。 三、蓄電池室。 四、暴露於石油或汽油之場所,且對所裝設之導線有劣化效應者。

相關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67 條(第 867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87 條(第 287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88 條(第 288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89 條(第 289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90 條(第 290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91 條(第 29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