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3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金屬可撓導線管以明管裝設時,於每一個線盒、管匣、配電箱或導線管終端三百毫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且每隔一‧五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支撐。但於設備終端之固定有困難者,其固定距離得免受上列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