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3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金屬可撓導線管連接至設備,其接地及搭接應依第二章第五節規定辦理。 金屬可撓導線管應採用一‧六毫米以上裸軟銅線或二‧○平方毫米以上裸軟絞線作為搭接導線,且此附加之裸軟銅線或裸軟絞線應與金屬可撓導線管一併裝設,保持導線管兩端有電氣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