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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53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353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第 六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PF管以明管裝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九百毫米處或距離下列位置三百毫米以內處,裝設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但於設備終端之固定有困難者,其固定距離得免...

📝 內容

PF管以明管裝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九百毫米處或距離下列位置三百毫米以內處,裝設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但於設備終端之固定有困難者,其固定距離得免受上列規定限制。
一、配管之兩端。
二、管與配件連接處。
三、管與管連接處。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互相間,及管與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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