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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57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357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第 七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電纜架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架裝設應為完整之系統,現場彎曲或整修應保持電纜架系統之電氣連續性。 二、電纜架必要時應採用非易燃性之蓋板或封閉箱...

📝 內容

電纜架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架裝設應為完整之系統,現場彎曲或整修應保持電纜架系統之電氣連續性。
二、電纜架必要時應採用非易燃性之蓋板或封閉箱體加以保護。
三、電纜架穿過隔板、牆壁、台架或地板者,應符合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四、除前款規定外,電纜架應為暴露且可觸及者。
五、電纜架應有足夠空間以供電纜敷設及維護。
六、電纜架連接導線管時,其邊欄不得開孔。
七、電纜架位於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內,且電纜架系統可承載荷重者,得用於支撐線盒或管匣。若線盒或管匣附掛於電纜架系統之底部或側面,其固定及支撐應符合第三百十五條規定。
八、電纜架內之電纜超過六百伏特者,應有標明高電壓危險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並設置於電纜架系統處可視及範圍內,且每隔三米以內應有該警告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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