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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63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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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電纜架及其內部電纜應加以固定及支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架之固定及支撐間隔應能承擔纜架上之荷重。 二、水平裝設以外之電纜應牢固裝設於電纜路徑之...
📝 內容
電纜架及其內部電纜應加以固定及支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架之固定及支撐間隔應能承擔纜架上之荷重。
二、水平裝設以外之電纜應牢固裝設於電纜路徑之電纜架橫桿。
三、電纜由電纜架系統進入管槽時,應加以支撐以防止電纜遭受應力。
四、電纜架支撐個別電纜由一電纜架通過另一電纜架,或由電纜架至管槽,或由電纜架至設備者,在電纜架之間,或電纜架與管槽、設備之間,其間隔不得超過一‧八米。
五、電纜在轉換位置應固定於電纜架,並應有防護設施,或選擇在不致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一、電纜架之固定及支撐間隔應能承擔纜架上之荷重。
二、水平裝設以外之電纜應牢固裝設於電纜路徑之電纜架橫桿。
三、電纜由電纜架系統進入管槽時,應加以支撐以防止電纜遭受應力。
四、電纜架支撐個別電纜由一電纜架通過另一電纜架,或由電纜架至管槽,或由電纜架至設備者,在電纜架之間,或電纜架與管槽、設備之間,其間隔不得超過一‧八米。
五、電纜在轉換位置應固定於電纜架,並應有防護設施,或選擇在不致遭受外力損傷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