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70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九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永久性分路配線。 二、穿過牆壁、建築物結構體之天花板、懸吊式天花板或地板。 三、穿過門、窗或其他類似開口。 四、附裝於建築物表面。但符合第四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隱藏於牆壁、地板、建築物結構體天花板或位於懸吊式天花板上方。 六、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附插頭可撓軟線應由插座出線口引接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