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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19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419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第 十四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組件、分接頭或配線端子台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一)導線得在金屬導線槽內可觸及處接續或分接,其連接方法限...

📝 內容

金屬導線槽內導線之接續組件、分接頭或配線端子台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續組件及分接頭:
(一)導線得在金屬導線槽內可觸及處接續或分接,其連接方法限用壓接或採用壓力接頭夾接,並妥加絕緣。
(二)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處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二、配線端子台:
(一)除前款之配線空間規定外,配線端子台裝設於導線槽內者,導線槽之空間不得小於該端子台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
(二)配線端子台於導線槽內不得暴露未絕緣之帶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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