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2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十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金屬導線槽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導線槽之裝設應保持整個導線槽系統之機械連續性及電氣連續性。 二、金屬導線槽應為完整之封閉箱體,以完全包封導線。導線槽之表面、內部及外部應有腐蝕防護。 三、導線穿過導線槽、通過隔板,繞過彎曲處,在導線槽與配電箱或線盒間,及其他需避免磨損之處,應採用平滑導圓角,以免導線損傷。 四、金屬導線槽之蓋板應固定於導線槽。 五、金屬導線槽之終端應加以封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