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4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十七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應在地板管槽之線盒內施作。但導線裝設於平頂型管槽,裝設後可打開蓋板,且可觸及接續或分接者,不在此限。 地板管槽內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