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4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十八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匯流排槽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遭受重機械外力損傷之處。 二、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三、電動起重機或升降機之升降路。 四、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五、室外或潮濕場所。但其構造適合室外且防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