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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50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匯流排槽之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匯流排引接之分路,得採用下列規定之一種配線方法裝設。若設備接地導線分開裝設,連接至匯流排槽之設備接地導線應依第二...
📝 內容
匯流排槽之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匯流排引接之分路,得採用下列規定之一種配線方法裝設。若設備接地導線分開裝設,連接至匯流排槽之設備接地導線應依第二章第五節規定裝設。
(一)匯流排槽。
(二)MI電纜。
(三)金屬被覆電纜。
(四)金屬導線管。
(五)金屬可撓導線管。
(六)PVC管。
(七)懸吊型導線槽。
二、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匯流排槽引下線,引接供電給移動式設備或固定式設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作為分路:
(一)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附掛於建築物。
(二)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由匯流排分接器至該電纜固定處之長度不超過一‧八米。
三、滑接式匯流排槽(Trolley-Type Busways)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其引下線,引接供電給移動式設備者,得視為分路。
一、由匯流排引接之分路,得採用下列規定之一種配線方法裝設。若設備接地導線分開裝設,連接至匯流排槽之設備接地導線應依第二章第五節規定裝設。
(一)匯流排槽。
(二)MI電纜。
(三)金屬被覆電纜。
(四)金屬導線管。
(五)金屬可撓導線管。
(六)PVC管。
(七)懸吊型導線槽。
二、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匯流排槽引下線,引接供電給移動式設備或固定式設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作為分路:
(一)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附掛於建築物。
(二)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由匯流排分接器至該電纜固定處之長度不超過一‧八米。
三、滑接式匯流排槽(Trolley-Type Busways)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其引下線,引接供電給移動式設備者,得視為分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