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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56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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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56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第 十九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燈用軌道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二、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存放電池場所。 五、第四百六十四...

📝 內容

燈用軌道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二、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存放電池場所。
五、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六、隱蔽處所。
七、穿過牆壁。
八、距離地面高度一‧五米以下。但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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