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5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十九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燈用軌道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二、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存放電池場所。 五、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六、隱蔽處所。 七、穿過牆壁。 八、距離地面高度一‧五米以下。但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