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0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十九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燈用軌道應加以固定,使每一固定點皆能支撐其可能裝設之照明燈具最大重量。 燈用軌道單節一‧二米以下者,應有二處支撐。燈用軌道之延長部分,每一單節未超過一‧二米者,應增加一處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