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1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燈用軌道應有堅固之軌槽。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照明燈具,並應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帶電部分。 不同電壓之燈用軌道器材不得互用。 燈用軌道之銅導體應採...
📝 內容
燈用軌道應有堅固之軌槽。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照明燈具,並應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帶電部分。
不同電壓之燈用軌道器材不得互用。
燈用軌道之銅導體應採用五‧五平方毫米以上,軌道末端應有絕緣及加蓋。
不同電壓之燈用軌道器材不得互用。
燈用軌道之銅導體應採用五‧五平方毫米以上,軌道末端應有絕緣及加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