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十九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燈用軌道應有堅固之軌槽。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照明燈具,並應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帶電部分。 不同電壓之燈用軌道器材不得互用。 燈用軌道之銅導體應採用五‧五平方毫米以上,軌道末端應有絕緣及加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