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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76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876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七 章/第 二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建築物屋頂、牆面或內部之PV系統直流電路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PV系統直流電路超過三十伏特或大於八安培者,應採用金屬管槽、金屬封閉箱體,或採用有效接...

📝 內容

建築物屋頂、牆面或內部之PV系統直流電路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PV系統直流電路超過三十伏特或大於八安培者,應採用金屬管槽、金屬封閉箱體,或採用有效接地故障電流回路之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二、可撓配線方法:
(一)PV電源電路導線穿在管徑小於二十一毫米金屬可撓導線管,或採用直徑小於二十五毫米之金屬被覆電纜配線,橫越天花板或樓地板托梁時,應有相當於該導線管或電纜高度之防護條保護。
(二)配線為暴露裝設者,應緊貼於建築物表面,或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但連接至設備在一‧八米以內者,不在此限。
三、識別:
(一)內含PV系統直流電路之配線方法或封閉箱體,於下列規定位置應有標明PV 電源或PV 直流電路之耐久標識。但裝設方式或設置位置易於識別者,不在此限:
1.暴露之管槽、電纜架或其他配線方法。
2.線盒或匯流箱之蓋板或箱體。
3.預留導線管開口處之管體。
(二)識別之標識或標誌於裝設後應為明顯可視及,字體為紅底白字,且為反光材質。配線每隔三米以內應有適合所在環境之標識或標誌;其被封閉箱體、牆壁、隔板、天花板或樓地板分隔者,每一段應有標識或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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