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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98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898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七 章/第 三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儲能系統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能系統之儲存裝置若會產生氣體者,應採取適用於儲能之通風技術,使氣體充分流通及散逸,避免危害人體或爆炸性混合之氣體...

📝 內容

儲能系統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能系統之儲存裝置若會產生氣體者,應採取適用於儲能之通風技術,使氣體充分流通及散逸,避免危害人體或爆炸性混合之氣體累積。套件型或整套型之儲能系統通風措施得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二、儲能系統之排氣口不得朝向避難出口及人車通道。
三、獨棟或雙併住宅場所之儲能系統直流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伏特。但儲能系統直流最大電壓在六百伏特以下,且於例行維護儲能系統時不會觸及帶電部分者,不在此限。
四、儲能系統之工作空間:
(一)最小工作空間應符合表八規定。其工作空間量測應從儲能系統電池模組、電池箱體、機櫃或托架之邊緣開始。
(二)電池模組機櫃之電池槽與維護時不需接近之牆壁或結構間,應保持二十五毫米以上之間隔。
(三)套件型及整套型之儲能系統內組件之工作空間,得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五、儲能系統及其設備與組件之工作空間應裝設照明燈具。該燈具不得僅以自動裝置控制。若有相鄰光源照射之工作空間,得免加裝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之位置不得使人員在儲能系統空間內維修照明燈具時,暴露於該系統之帶電部分,或於照明燈具故障時,對儲能系統或系統組件造成危害。
六、儲能系統裝置容量達二十千瓦小時以上者,應裝設於獨立空間且不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其出入門應朝出口方向對外開啟,並配裝緊急或消防出口適用之門把。該空間牆壁、地板、天花板或隔板應有二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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