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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99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每套儲能系統裝設後應有標明下列資訊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一、製造廠家名稱、商標或其他負責供應儲能系統之組織。 二、額定頻率。 三、交流相數。 四、容量(...
📝 內容
每套儲能系統裝設後應有標明下列資訊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一、製造廠家名稱、商標或其他負責供應儲能系統之組織。
二、額定頻率。
三、交流相數。
四、容量(kW或kVA)。
五、儲能系統輸出端最大輸出與輸入之電壓與電流,及可能之故障電流。
六、與電力網併聯之容量。
儲能系統之電源識別應依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辦理。
一、製造廠家名稱、商標或其他負責供應儲能系統之組織。
二、額定頻率。
三、交流相數。
四、容量(kW或kVA)。
五、儲能系統輸出端最大輸出與輸入之電壓與電流,及可能之故障電流。
六、與電力網併聯之容量。
儲能系統之電源識別應依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