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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 / 賦稅署|v114.05.28

最後修訂: 2025-05-28

內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二、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三、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相關法律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4-2 條(第 4-2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第 1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第 2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