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七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