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13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七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