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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1 條

📜
法律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
條款號
第 311 條
📂
分類
檢察
📍
Hierarchy Path
第 二十七 章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 條文摘要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內容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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