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第 6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其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組裝、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檢驗、或測試後再銷售者,得視為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之轉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