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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

📜
法律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10 條
📂
分類
通訊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0-09-08
📋 條文摘要

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自行檢驗機件,並填具發射機自行檢驗紀錄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之。 電臺執照應...

📝 內容

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自行檢驗機件,並填具發射機自行檢驗紀錄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之。
電臺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所屬學校名稱。
三、所屬學校負責人。
四、電臺負責人。
五、工程主管。
六、核定電功率。
七、電臺頻率。
八、電臺頻寬。
九、電臺呼號。
十、設置處所。
十一、發射機主機、備機之廠牌型號、機件號碼及電功率,功率放大器數量。
十二、播音室地點。
電臺發射機應一機一照。但主、備機得併載於一張電臺執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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