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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 49 條
最後修訂:
2025-05-28
📝 內容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三千元,不得超過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