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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 50 條
最後修訂:
2025-05-28
📝 內容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届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届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