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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 51-1 條
最後修訂:
2025-05-28
📝 內容
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申報或繳納營業稅,致漏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前項營業人經限期補繳稅款或補辦申報、登記者,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
前項營業人經限期補繳稅款或補辦申報、登記者,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