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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 52 條
最後修訂:
2025-05-28
📝 內容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