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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35 條
最後修訂: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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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座位數超過十九座之飛機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機長始得准許乘員將行李置於機上: 一、具有適當之客艙行李櫃、貨物存放隔艙或符合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二、於...
📝 內容
座位數超過十九座之飛機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機長始得准許乘員將行李置於機上:
一、具有適當之客艙行李櫃、貨物存放隔艙或符合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二、於遭受撞擊時所產生之型別檢定最大慣性力及側面移動力時,置於乘員座椅下方之行李,不致前移或側移。
一、具有適當之客艙行李櫃、貨物存放隔艙或符合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二、於遭受撞擊時所產生之型別檢定最大慣性力及側面移動力時,置於乘員座椅下方之行李,不致前移或側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