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35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六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座位數超過十九座之飛機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機長始得准許乘員將行李置於機上: 一、具有適當之客艙行李櫃、貨物存放隔艙或符合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二、於遭受撞擊時所產生之型別檢定最大慣性力及側面移動力時,置於乘員座椅下方之行李,不致前移或側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