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36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六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符合下列條件時,機長始得准許貨物裝載於航空器上: 一、裝載於貨物架、儲物櫃或貨物存放隔艙。 二、依民航局核准之方式固定。 三、依下列規定裝載: (一)以安全帶或其他綑綁方式固定,且能防止其於飛航或地面作業時可能之移動。 (二)貨物應適當包裝以避免傷及乘員。 (三)貨物不超過座椅或地板結構之負載限制。 (四)貨物裝載位置不應妨礙任何通道及出口之使用。 (五)貨物不得裝載於坐有乘員座椅之上方。 貨艙設計需由組員進入貨艙撲滅火災時,其貨物之裝載應利於組員在手持便攜式滅火器時,能將滅火器內盛裝之藥劑有效噴至貨艙之所有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