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37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六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有下列情形時,飛機不得起飛: 一、有霜、雪或冰附著於螺旋槳、風檔、發動機裝置、空速表、高度表、升降速率表或姿態儀表之系統上。 二、有霜、雪或冰附著於機翼、水平安定面或操縱面時。 飛機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飛航。但飛機之除冰或防冰裝置符合運輸類飛機型別檢定要求者,不在此限: 一、於儀器飛航規則下進入已知或預期之中度結冰天氣情況。 二、於目視飛航規則下進入已知或預期之中度或輕度結冰天氣情況。但飛機之螺旋槳、風檔、機翼、水平安定面、操縱面、空速表、高度表、升降速率表或姿態儀表之系統除冰或防冰裝置作用正常者,不在此限。 飛機不得進入已知或預期之嚴重結冰天氣情況下飛航。但飛機之除冰或防冰裝置符合運輸類飛機型別檢定要求者,不在此限。 提供給機長之即時氣象報告及提示資料顯示預報天氣情況改變,其結冰天氣情況將不致影響飛航者,不受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