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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38 條
最後修訂: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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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下列飛機除機長外,應有副駕駛員,始得飛航: 一、大型飛機。但經型別檢定僅需一位駕駛員操控且不需有副駕駛員之大型飛機,不在此限。 二、經型別檢定需二位駕...
📝 內容
下列飛機除機長外,應有副駕駛員,始得飛航:
一、大型飛機。但經型別檢定僅需一位駕駛員操控且不需有副駕駛員之大型飛機,不在此限。
二、經型別檢定需二位駕駛員操控之多渦輪發動機之飛機。
三、通勤類飛機。但符合第一款但書之規定且其座位數不超過九座之通勤類飛機,不在此限。
未經考驗合格之副駕駛員,不得擔任需二位駕駛員操控飛機之副駕駛員。
一、大型飛機。但經型別檢定僅需一位駕駛員操控且不需有副駕駛員之大型飛機,不在此限。
二、經型別檢定需二位駕駛員操控之多渦輪發動機之飛機。
三、通勤類飛機。但符合第一款但書之規定且其座位數不超過九座之通勤類飛機,不在此限。
未經考驗合格之副駕駛員,不得擔任需二位駕駛員操控飛機之副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