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38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六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下列飛機除機長外,應有副駕駛員,始得飛航: 一、大型飛機。但經型別檢定僅需一位駕駛員操控且不需有副駕駛員之大型飛機,不在此限。 二、經型別檢定需二位駕駛員操控之多渦輪發動機之飛機。 三、通勤類飛機。但符合第一款但書之規定且其座位數不超過九座之通勤類飛機,不在此限。 未經考驗合格之副駕駛員,不得擔任需二位駕駛員操控飛機之副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