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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39 條

📜
法律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條款號
第 339 條
📂
分類
航空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第 六 節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 條文摘要

乘員座位數為二十座至五十座時,應派遣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乘員座位數為五十一座至一百座時,應派遣二名以上之客艙組員,於每增加乘員座位數五十座時,增派一名...

📝 內容

乘員座位數為二十座至五十座時,應派遣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乘員座位數為五十一座至一百座時,應派遣二名以上之客艙組員,於每增加乘員座位數五十座時,增派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但運渡或經民航局事先核准者,不在此限。
客艙組員應熟練執行緊急程序及需要緊急逃生之時機,並具使用航空器上緊急裝備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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