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39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六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乘員座位數為二十座至五十座時,應派遣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乘員座位數為五十一座至一百座時,應派遣二名以上之客艙組員,於每增加乘員座位數五十座時,增派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但運渡或經民航局事先核准者,不在此限。 客艙組員應熟練執行緊急程序及需要緊急逃生之時機,並具使用航空器上緊急裝備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