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45-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七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航空器裝置之通信裝備應備有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且能於飛航中隨時接收氣象資料,並能隨時與至少一處航空電臺或其他類似電臺,使用當地主管機關規定之頻率通話。 自由氣球備有無線電對講機裝備且於非管制空域活動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