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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45-1 條
最後修訂: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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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航空器裝置之通信裝備應備有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且能於飛航中隨時接收氣象資料,並能隨時與至少一處航空電臺或其他類似電臺,使用當地主管機關規定之...
📝 內容
航空器裝置之通信裝備應備有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且能於飛航中隨時接收氣象資料,並能隨時與至少一處航空電臺或其他類似電臺,使用當地主管機關規定之頻率通話。
自由氣球備有無線電對講機裝備且於非管制空域活動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自由氣球備有無線電對講機裝備且於非管制空域活動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