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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46-1 條
最後修訂: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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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飛機飛航於指定為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空域,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續提供飛航組員有關維持或偏離欲飛行航跡之指示,並於航跡上任一點均可符合所需...
📝 內容
飛機飛航於指定為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空域,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續提供飛航組員有關維持或偏離欲飛行航跡之指示,並於航跡上任一點均可符合所需之精確度。
二、經民航局核准從事該飛航作業。
三、於北大西洋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空域作業時,應符合附件十六之規定。
一、持續提供飛航組員有關維持或偏離欲飛行航跡之指示,並於航跡上任一點均可符合所需之精確度。
二、經民航局核准從事該飛航作業。
三、於北大西洋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空域作業時,應符合附件十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