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46-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七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7
飛機飛航於指定為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空域,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續提供飛航組員有關維持或偏離欲飛行航跡之指示,並於航跡上任一點均可符合所需之精確度。 二、經民航局核准從事該飛航作業。 三、於北大西洋最低導航性能規範空域作業時,應符合附件十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