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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6-3 條

📜
法律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條款號
第 286-3 條
📂
分類
職業安全衛生
📍
Hierarchy Path
第 十一 章
🏛️
Authority
勞動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5-01-01 最後修訂: 2024-08-01
📋 條文摘要

雇主對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外送作業,應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並使勞工確...

📝 內容

雇主對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外送作業,應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事業單位從事外送作業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指引,訂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前項所定執行紀錄或文件,應留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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