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7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十二 章/第 一 節|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08-01
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標示。 為避免發生污染物品洩漏或遭尖銳物品穿刺,前項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物品,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且其盛裝材料應有足夠強度。